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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 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16-09-12

  

 

 

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

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各类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安全生产服务能力为目标,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更好的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提供专业技术、商业保险、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文化建设、科技装备、行业组织等社会化服务,加快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

二、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体系

(一)改革审批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分级管理制度改革,取消甲、乙级资质分类,完善资质条件。2020年底前取消资质审批,建立条件审查公告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布公告,变单一的行政监督为行政和社会双重监督。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原则,加快改革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审批制度。

(二)推进服务融合。扶持有实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打破地域和行业壁垒,发展壮大技术服务力量,建立多功能的综合服务主体,通过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推动形成龙头企业,至2020年打造形成10家左右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在审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时,优先审查之前已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完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评价一体化,合并出具评价报告。

(三)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全面汇集与服务要求相关的资料。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服务活动前,要书面告知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完善服务公开制度,公开服务的人员、项目、程序、收费参考标准、现场勘查图像影像证明和技术服务报告等项目,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

(四)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6年底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底前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交叉险种优化组合,提高保障能力。建立安保互动机制,有效化解安全风险。

(五)强化事故预防控制。2016年底前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取消后的相关衔接办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安全预防费用使用的相关规定,完善监督制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制定合同范本,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保险机构和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预防控制标准和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以保险机构为纽带、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的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体系。

(六)完善激励推动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相关评价、信用、信贷、审批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挂钩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情况纳入对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鼓励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改善作业条件。

四、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事务所服务体系

(七)加快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坚持严格标准、规范有效、科学管理的原则,2016年底前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注册管理、考试评价和登记服务等工作。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规划,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八)健全完善考核制度。2017年上半年完成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修订工作,增强安全技术考核的针对性,满足不同行业领域对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制定安全技术能力水平考核认定办法,建立完善考核管理制度。明确高危行业企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总监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九)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工程建设安全、金属冶炼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制造安全、安全评价检测、职业健康等专业类别。2018年底前取消安全评价师资质,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序列。设立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级,形成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发展通道。

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十)建立供给式培训服务机制。支持培训机构参与制修订培训大纲、考核认定、题库建设、培训师资建设、课程设置、教材编写等基础管理。推动骨干培训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开展帮扶式培训。指导安全培训机构完善培训需求分析、过程控制、质量评估和信息反馈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和追责清单。

(十一)全面推进考试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和省级考试机构布局建设,明确建设标准、职能定位。大力推进实操考点建设,2018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达标、专业齐全的实操考点网络体系。建立题库定期更新机制,实现国家题库与省级题库的有机结合,未使用统一题库的考点不得承担考试任务、参考人员不得进入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督促各级各类考试机构不断提升考试服务能力,规范考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十二)加快推进网络培训学院建设。按照政府指导、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思路,加快互联网+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创新安全培训网络学院运行体制机制,2018年底前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体系。坚持服务政府监管、服务企业继续教育和服务社会安全意识培养,既要发挥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又要发挥好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网络培训平台和资源的整合,形成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共建共享共用的安全网络培训机制。

(十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开展“小手拉大手”安全教育工程。鼓励基层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等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支持社会舆论监督,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安全生产诉讼主体,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提出民事诉讼,推进安全法治社会化。支持具有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安全发展城市和安全社区建设。

六、强化安全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十四)探索建立安全科技新模式。把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作为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的主方向,加快形成以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共享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与国家和省级科研机构战略合作,积极运用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相关资金,优先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国家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攻关。

(十五)加快成果推广应用。坚持开发与应用并重,更加注重成果落地。系统梳理近年来的技术创新成果,加强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分析,确定实施路径,以相关科研机构为依托,坚持市场化运作,建立区域化、示范性推广模式,实施从研发到应用的全链条评估,加大成果转化力度,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成果所涉及相应行业领域的应用覆盖面达到80%以上,提高安全科技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

(十六)完善科研支持政策。坚持以技术创新驱动安全生产,建立健全相关科研单位人才引进和管理培养制度,提高安全重点学科专业人员比例,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人才智库。结合国家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绩效挂钩的创新激励政策。支持安全科技企业进入高新园区,享有同类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对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贴息补助和奖励。支持科研机构联合上下游企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或技术创新联盟,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

七、完善行业协会组织自律服务体系

(十七)扩大协会自主管理权。理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深化简政放权,明确协会职能,通过委托、授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协会承担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起草、示范创建、绩效评估、相关资质管理等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交给协会承担。支持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十八)强化协会业务支撑能力。相关协会组织要健全内部组织结构,加强职业团队建设。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沟通联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建立业务对接指导目录,明确和落实重点任务及实施措施。健全自律制度,加强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公告公示及协会服务质量评估等制度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绩优高效的服务环境。

(十九)严格规范协会组织行为。坚持行政监管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把实施行业自律作为协会的重要职责和评价行业协会优劣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协会经授权承接服务项目之后,严禁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权力形式开展工作。

八、创新监管服务机制

(二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包括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安全检查、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分析鉴定,以及进行安全宣传、信息化管理、事故数据分析、政策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安全应急风险评估等活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管理流程、绩效评估等办法,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一)有序扩大服务市场需求。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通过议标和招投标等方式客观公正的选择服务主体,对违反规定参与其利益分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采用托管式、定制式、菜单式、合作式等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信息化等安全生产服务;对于定期聘用机构或专家获得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可视作其依法配备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十二)加强服务信用监管。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纳入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资质认定、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业务统计分析制度,全面监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情况。

(二十三)加强组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转变安全监管职能的重要性,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明确服务机构注册地和从业地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完善执法计划,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于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制重组,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安全服务体系。加强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和带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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